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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4 09:10:50 浏览量:4123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5〕455号,2015年9月29日发布起施行)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开展情况,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提升各方主体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现结合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开展情况,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业化建筑是指采用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等为主要特征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建造的建筑。工业化建筑认定以单体建筑为评价对象,进行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评价。

  预制率是指依据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含拆分设计文件,下同),单体建筑的室外地坪以上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混凝土构件部分的体积与其混凝土用量总体积之比。其中,钢结构的预制率计算中,仅计取结构中所使用的预制混凝土构件,不包含钢构件部分。预制混凝土构件类型包括柱、梁、剪力墙、楼板、楼梯、阳台板等。

  第三条 工业化建筑在设计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标准规范的设计要求。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且采用BIM技术设计。鼓励室内装修与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

  (三)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15%;钢结构的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50%。

  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和系统门窗产品。对于全部使用预制外墙板、内墙板的,则分别折算成4%、3%计入预制率;部分使用的,则按比例折减后计入预制率。全部使用系统门窗产品的,预制率增加2%。

  第四条 工业化建筑在施工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没有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施工。

  (三)采用外墙保温的预制外墙板,其保温材料与预制外墙板一次成型;预制外墙板铺贴瓷砖、石材的,与预制外墙板一次成型。

  (四)制定适应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节能、节水、节材和建筑废弃物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建立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鼓励实施室内装修与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施工,对于室内装修一体化施工并实现成品房交付使用,预制率增加5%。全部使用整体式厨房、卫生间的住宅建筑,预制率分别增加1%。

  第五条 工业化建筑认定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业化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预制率计算书)。对于承诺实施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室内装修一体化施工或使用整体式厨房、卫生间以及系统门窗的,建设单位应另附承诺书并提供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将相应增加的预制率部分计入总预制率。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按照设计阶段的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设计阶段认定意见,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

  (二)通过设计阶段认定的工业化建筑,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阶段认定条件的要求,将相关材料(必要时包括视频材料)报送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部品部件采购合同、竣工图、预制率计算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出具施工阶段认定意见。意见书应明确实际预制率,作为政策享受的最终依据。意见书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

  第六条 工业化建筑的认定结果应用在以下方面:

  (一)被认定为工业化建筑的工程项目,方可享受闽政办〔2015〕68号文的优惠政策。其中,工业化建筑预制率不低于50%的,其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该栋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3%。

  (二)优先推荐工业化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鲁班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闽江杯”、绿色建筑、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等评审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三)工业化建筑的设计费用,应当考虑工业化建筑较传统建筑设计增加的工作量,建议增加10-20%的设计费用并在合同中予以协商明确。

  (四)各试点城市可根据工业化建筑的预制率,进一步细化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建议划分三档:预制率50%以上的(含50%)、预制率30-50%的(含30%)、预制率15-30%。对采用工业化方式建造但预制率达不到15%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将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纳入优先推荐评先评优的对象。

  第七条 对供地前按照《关于推进建筑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要求,已列入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工程目录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出具项目规划条件时注明:本项目应当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且符合《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的认定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相关要求。

  第八条 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且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要求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工程项目,在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有意按照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并且预制率不低于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筑面积时,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面积,并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申请表中应按幢注明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面积,并对工业化建筑按幢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即在按幢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阶段认定意见书,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并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备注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九条 对于采用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业化建筑的认定要求写入招标文件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条 省住建厅组建并公布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认定论证会时可从中选取专家,也可另行聘请。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化建筑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按照工业化建筑的建造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对存在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实行部品部件进场差异化管理。对使用未经认证的部品部件的工程项目,应当加大抽查抽测频率,确保工业化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情况,对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进行细化并制定出台认定措施报省住建厅备案后实施。




文章来源: 永年加固公司
本文链接: http://lubanwang.com/article.php?name=2020092409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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