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福州人注意!事关你的房!
发布日期:2020-09-02 16:32:51 浏览量:4357明确房屋所有权人
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明确阻碍工作人员
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
可处三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者
将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8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明确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办法》明确: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
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管理职责。
按照房屋结构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相应房屋结构安全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增强管理实效的良性循环局面。
《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予以规定
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此外,还规定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及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加强管理,督促相关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检查。
《办法》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产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
无法确定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办法》明确,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维护房屋结构安全,承担下列房屋结构安全责任:
按照房屋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定期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出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禁止实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改变房屋规划用途或使用性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情形的。
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
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
《办法》明确,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意见。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督促解危通知书等提出的意见和期限完成治理,消除危险。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危险房屋标志,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鉴定报告提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意见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房屋属于历史建筑的,存在损毁危险,或经鉴定为严重损坏、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应立即采取临时性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并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进行出租、转让、出借,不得以危险房屋作为场所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
《办法》明确: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未及时将鉴定报告、复核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关部门的。
未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消除危险的。
将未经治理的危险房屋出租、转让、出借的。
《办法》还明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结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文章来源: 永年加固公司 本文链接: http://lubanwang.com/article.php?name=20200902164824 任何关于加固工程的问题和建议,敬请咨询:0591-87868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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